密封式拍卖属于公开竞价吗
简介: 拍卖过程: 受某市人民法院委托,某拍卖公司于2007年12月对一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在该拍卖公司工作人员为竞买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发现,现场有个别竞买人来回走动、交头接耳、低声商量如何压价。该拍卖公司 ...
拍卖过程: 受某市人民法院委托,某拍卖公司于2007年12月对一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在该拍卖公司工作人员为竞买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发现,现场有个别竞买人来回走动、交头接耳、低声商量如何压价。该拍卖公司为了防止竞买人串通压价,最后决定采用密封式叫价的方式对此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公司共发放了8份标书,其中一名竞买人明确表示弃标。但在拍卖会正式开始前,拍卖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要撤销此房产的拍卖。 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密封式拍卖方式不是公开竞价的形式,此种叫价方式也不适合法院强制执行标的的拍卖。而拍卖公司则认为,密封式叫价方式符合《拍卖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法院裁定撤销此房产的拍卖是因为不了解密封式拍卖方式。 专家建议: 《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其最主要的特征——公开竞价包括公开和竞价两个意思。竞价是指拍卖应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参加,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公开则主要是指程序公开。但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中的公开是相对公开而不是绝对公开。 密封式递价拍卖,是国际通用的拍卖方式之一。该拍卖公司采取密封递价式拍卖是经过竞买人同意的。而且在该拍卖公司公示的拍卖规则第三条就明确约定:“可以视现场情况采用密封式拍卖方式”,该规则已经所有竞买人签名认可,竞买人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所以该拍卖公司采用密封递价式拍卖也没有违反与竞买人签订的任何合同,其竞买结果应该为各竞买人接受。 采取何种具体的拍卖方式进行拍卖,是拍卖企业根据需要采用的技术措施,不属于我国拍卖法律、法规规范的范畴。所以,该拍卖公司在拍卖中的主体合法、程序合理、拍卖结果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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